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何长映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90元; 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 3、罚款人民币55000元。 | 2024年8月13日 | 达州市通川区 |
制表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制表时间:2024年8月23日
主办: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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