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来源: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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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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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1

    何长映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90元;

    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

    3、罚款人民币55000元。

    2024年8月13

    达州市通川区
    卫生健康局


    制表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制表时间:2024年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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