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切实促进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就业,结合通川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二条通川区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管理的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申报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一)截止当年6月30日年满16周岁;
(二)具备普通劳动力、技能劳动力或半、弱劳动力;
(三)四川省外稳定就业三个月及以上(不含学生和军人)。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以人为单位,按照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当年一次性交通补助实施方案开展补助工作,按照500元/人标准发放当年一次性交通补助,上级政策标准有变化的,严格按照上级最新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资金来源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汇总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对应乡镇街委,各乡镇街委审核把关后,将申报汇总表统一报送至通川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并按程序在“达州市惠民惠农阳光审批平台”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以当年一次性交通补助实施方案为准)。
第六条各村(社区)对申报对象是否为脱贫户(监测户)身份、省外务工情况等逐一核实后报属地乡镇街委。各乡镇街委负责通过防返贫监测系统进行数据比对,认定申报对象是否为脱贫劳动力,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确认。
第七条各乡镇街委先通过“达州市惠民惠农阳光审批平台”,导入审核合格人员的基本信息,然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3天无异议后,通川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将申报数据推送至“达州市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由通川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和通川区财政局按“达州市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合格后,通川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将数据传送至达州银行,由达州银行将补助资金打入申报人“一卡通”账户。
第六章 申报资料
第九条申报人需同时提供以下四项资料:
(一)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证明材料:
1.申报人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盖章件;
2.申报人在省外就业工资流水(三个月以上)证明;
3.省外用人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材料;
4.其它能够证明申报人跨省就业三个月以上的佐证资料。
(四)申请人“一卡通”银行账号复印件。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落实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是促进转移就业、稳定就业的惠民政策,事关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乡镇街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委要按照规定时间开展申报工作和报送资料,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报,因此造成符合条件人员未享受政策的后果,由对应乡镇街委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村(社区)、乡镇街委严格审核把关,对发放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套取资金。如发现违纪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由通川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