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来源: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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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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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号、第7号),涉及我区12家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达州市通川区潘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344,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8,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潘东水果店,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于20231118日购进本批次香蕉共4.5KG,销售4.5KG,销售价为26/公斤,货值金额为117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7日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32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达州市通川区佳乐平价超市销售的山东茄子和优质香蕉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1.山东茄子,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2800,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2,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佳乐平价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2.优质香蕉,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2791,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2,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佳乐平价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山东茄子于20231112日购进,共购进了43斤,共销售了12.824公斤,销售价格为2.8/斤,剩下8.676公斤未销售出去,已自行销毁。优质香蕉于20231112日购进,共购进了18斤,共销售了8.2756公斤,销售价格为5.5/斤,剩下0.7244公斤未销售出去,已自行销毁,货值金额121.44元,获利11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5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326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8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优质香蕉和山东茄子抽检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储存运输不当的导致的。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储存运输的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3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达州市通川区家美惠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姜,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224,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5,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家美惠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31118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合格生姜。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基数为20斤,成本价为110元,销售了139.6元,已全部销售出去(无销售记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3日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做到了应尽的基本义务,且到目前为止也未接到这批不合格生姜造成的相关危害反应。综上事实和理由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罚。

    四、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二马路分公司销售的香芹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芹,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2823,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二马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芹于20231113日从复兴批发市场达州市通川区李必仁蔬菜经营部购进。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5/公斤,销售价格为9.98/kg共销售了3.65kg,销售金额36.3元,获利18.05元,未销售完的进行销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芹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农残留检测,并提供了进货票据、进销台账及供货商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1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是主观故意行为,未造成社会重大危害,加之在购进时按规定履行了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香芹抽检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达州市通川区李必仁蔬菜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义务。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二马路分公司加强运输、储存、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滨江丽都分店销售的皱皮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皱皮椒,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2768,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2,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滨江丽都分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皱皮椒从复兴批发市场达州市通川区张琼蔬菜经营部购进。共购进1件,购进价格为4.40/公斤,购进金额48.40元,销售价格为5.94/kg共销售3.189kg,销售金额18.04元,获利4.68元,未销售完的进行销毁及退回供货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皱皮椒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农残留检测,并提供了进货票据、进销台账及供货商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1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是主观故意行为,未造成社会重大危害,加之在购进时按规定履行了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皱皮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供货商达州市通川区张琼蔬菜经营部从山东兰陵县华新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皱皮椒不合格。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州市通川区张琼蔬菜经营部进行调查了解,该经营部提供了进货票据和华新种植专业合作社关于此批次皱皮椒快速检测的自检报告。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达州市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滨江丽都分店加强运输、储存、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达州市通川区李寒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葱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251,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8,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李寒丰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螓。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大葱是20231118日从达州市通川区舒可明蔬菜经营部处购进,购进了354斤,购进价1.1/斤,销售价1.2/斤,货值金额424.8,销售完毕获利35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1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大葱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情为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8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大葱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入场检测证明。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2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通川区复兴镇绿康源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葱线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1.大葱,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137,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8,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复兴镇绿康源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螓。2.线椒,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135,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7,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复兴镇绿康源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大葱是20231118日从达州市通川区舒可明蔬菜经营部处购进,购进了187斤,购进价1.1/斤,销售价1.2/斤,货值金额224.4,销售完毕获利18.7;销售的线椒是2023-11-17从山东南宁县华新蔬菜合作社购进,购进了132斤,购进价1.5/斤,销售价1.8/斤,货值金额237.6元,销售完毕获利39.6元,大葱和线椒货值金额462元,获利58.3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1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情为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8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入场检测证明。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2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达州市通川区润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菠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菠菜,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358,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8,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润生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菠菜是20231118日从绵阳市涪城高水农产品批发市场李茂处购进,购进了65斤,购进价3.5/斤,销售价4.0/斤,货值金额260,销售25,获利12.5,剩余的40斤菠菜由于叶子变黄溃烂作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1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菠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情为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8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菠菜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入场检测证明。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2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达州市通川区杨敏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葱、豇豆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1.大葱,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164,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9,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杨敏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螓。2.豇豆,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162,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9,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杨敏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大葱从达州市通川区舒可明蔬菜经营部处购进,购进了171斤,购进价1.1/斤,销售价1.4/斤,货值金额239.4,销售完毕获利51.3元;豇豆是从彭州濛阳李常旭蔬菜批发部购进,购进了102斤,购进价3.8/斤,销售价4.0/斤,货值金额408元,销售完毕获利20.4元,大葱和豇豆货值金额647.4元,获利71.7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1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大葱、豇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情为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8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入场检测证明。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2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都市花园分公司销售的芹菜、无筋豆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芹菜,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2974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4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都市花园分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2.产品名称:无筋豆,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2970,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都市花园分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抽检两个产品系通川区复兴镇绿康源蔬菜经营部(魏国玲)配送。20231114日,向世纪隆超市都市花园分公司配送25KG叶芹,配送单价为4/kg,销售单价为9.98/ kg,共计249.5元;20231113日,向世纪隆超市都市花园分公司配送21.7KG无筋豆,配送单价为5.6/kg,销售单价为7.98/ kg,共计173.166元;货值金额共计422.666元,商家提供了收货单据和台账复印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自查,抽检两个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即采取措施对两个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收召回,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对购进的两个产品进行了农残快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49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两种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量导致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一、达州市通川区传贵蔬菜店经营的芹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2725,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5,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传贵蔬菜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芹菜从好一新购进,共购进了4kg,销售价为8/kg已经销售4kg,货值金额共计32元,故违法所得为32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进购和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2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检验合格证明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二、达州市通川区雍河聚优生鲜店经营的虎皮青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虎皮青椒,抽样编号:XBJ23511702750233262,购进/生产日期:2023-11-15,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雍河聚优生鲜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虎皮青椒从好一新购进,共购进了5kg,销售价为7.96/kg已经销售4.92kg,剩余0.08kg损耗废弃,货值金额共计39.8元,违法所得为39.2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进购和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2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虎皮青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取虎皮青椒的检验合格证明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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