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通川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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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区府办发〔202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通川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3

关于通川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为重点,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提高农房建设水平,提升村民居住品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持续改善农房风貌,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增强安全意识,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

三、重点工作

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考核机制,成立全区农村住房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通川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交运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各乡镇街委应明确相应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承担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具体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宅基地审批、建设施工监管、房屋质量与安全管理、竣工验收、风貌管控、违法建设查处等相关工作。在乡镇街委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时,突出专业能力,补充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专业技术力量;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乡镇街委专业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责任单位委组织部,委编办、人社局、各乡镇街委)

(二)优化农村住房建设审批

3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通川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各乡镇街委)

4农村住房选址应当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公路、铁路及燃气设施两侧控建区行洪泄洪通道。按照非必要不切坡原则,严格控制在切削山坡后平整的土地上建设农村住房。确因选址困难需要切坡的,坚持切坡必先治、治后再建房原则,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区住建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履行行业监督和指导责任,加强切坡建房安全管理政策指导。各乡镇街委应进行切坡建房安全风险评价(评估),评价(评估)结果意见作为宅基地审批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各乡镇街委)

5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委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区府办发202048号)要求,优化审批、监管、验收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审批、建设、管理全程数字化。(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委)

(三)推行农村住房建设勘察设计

6区住建局组织辖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安站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团队,全覆盖落实一片区一团队工作机制,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进行常态化现场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乡镇街委)

7各乡镇街委要推广使用《通川区农房建设通用图集》(以下简称通用图集),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村民延续和传承川东北传统建筑风貌。对于3层以下(不含3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跨度6米以下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村低层住房)可选用通用图集或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开展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非低层住房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开展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各乡镇街委应当引导建房村民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实行带图报建制度(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委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

8.各乡镇街委牵头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建设施工监管、房屋质量与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要落实农村住房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在村级设立巡查信息员,定期报送巡查情况。严格执行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六到场制度,自然资源区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委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9农村住房建设应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装配式建筑。区经信局要会同区住建局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委推动农村住房建设所需的大宗建材下乡。支持信誉良好的企业对水泥、钢材、玻璃、陶瓷、塑钢门窗等开展团购优惠活动。(责任单位经信局,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委)

10住建局区人社局按照管培分离模式,按程序选定专业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要求的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和从业技能。将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乡村建设工匠纳入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范围,培训合格后发放合格证书。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每三年开展一次继续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委)

11对于农村低层住房,各乡镇街委应当督促建房村民委托取得资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对于农村非低层住房,各乡镇街委应当督促建房村民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并办理相应施工手续。未取得资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一律不得从事农村住房主体及基础部分施工。乡村建设工匠一律不得直接承揽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委,区住建局

12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册管理制度,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推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工匠责任制。积极探索乡村建设工匠积分制管理模式,搭建乡村建设工匠、房屋设计单位与建房农户信息化交流平台,畅通农户选择渠道。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本辖区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组建工匠联盟,推选业务能力强、个人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的工匠作为本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匠带头人,制定工匠公约,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乡镇街委)

13各乡镇街委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各乡镇街委应当督促农村住房建设承揽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要督促建房村民建设三格式化粪池,确保粪污不外溢,保护生态环境和水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委区住建局、区乡村振兴局

14各乡镇街委应当指导、监督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实施改(扩)建,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加层或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安装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委区住建局

(五)严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15农村住房改(扩)建或新建竣工后,各乡镇街委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建房村民与承揽方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19101号)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委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农村住房使用监督管理

16强化对转为经营用途农村住房的安全监管,农村住房转为(用作)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相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各乡镇街委)

17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经营性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切实加强审批后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相关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各乡镇街委)

18通过自查、聘请专家和采购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轮全覆盖拉网式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对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洪涝灾害易发区、采空区、地质灾害易发点等重点区域内擅自加层或变动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使用时间长或年久失修的、损坏(伤)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等农村住房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一列出清单并告知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委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处罚机制

19有下列行为的,由各乡镇街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相关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等违规行为。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使用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委公安局、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住房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街委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抓落实,明确专门人员,压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履职。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扎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要把该项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对不作为、乱作为和因履职不力而造成农村住房建设管控不到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明确职能职责。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乡镇街委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查制度做好辖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工作,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内容进行建设、切坡未治理建房、不按图施工、未取得乡村建设工匠证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揽农村住房建设和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保障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严禁辖区出现违法违规建设。区住建局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要适时开展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执行情况的动态巡查,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村村通广播等平台,采取召开院坝会、印发宣传手册、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建房村民使用通用图集,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使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违法后果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步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四)强化信息互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区农村住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街委每季度要将农房建设的审批信息台账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抄送区农村住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到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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