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委,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主管部门:
为加强通川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定,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评星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等级人民调解员推荐范围为: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
二、评定名额
按照《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的规定,评定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5个,三级人民调解员5名,通川区人民调解能手10名。
三、评定条件
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之《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办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人民调解能手命名办法》执行。由各乡镇街委初审,区司法局复审并批准命名。
四、评定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荐评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广征意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推荐上来。严格评定、评选标准,不搞平衡,不弄虚作假。严格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名册。
(二)倾向基层一线。推荐评定对象应向基层和村(社区)倾斜,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兼任人民调解员的不参评,一般工作人员兼任人民调解员的应严格控制比例。
(三)规范报送信息。推荐参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确保在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完整准确;参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随审批表同步报送调解场所外观(必须包括吊牌、标牌)及调解室内部照片电子版;推荐上报的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调解员和调解能手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一步完善,表格对应位置加盖相应单位鲜章。
(四)严格报送程序。请于6月15日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后将星级、等级和调解能手的名单及报表电子版(含照片)同时报达州市人民调解协会通川区分会(区司法局2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王刚联系电话:13698106388;2102887邮箱:1134851601@qq.com)。
附件:1.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表
2.三级人民调解员申报表
3.通川区人民调解能手申报表
4.《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办法》
5.《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
6.《人民调解能手命名办法》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表
申报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审核单位: **镇人民政府
批准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
人民调解 委员会名称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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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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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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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场所 面积 |
| 调解场所是否 单独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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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委员会成员 ( 人) | 专职调解员 |
| 大专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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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调解员 |
| 高中以下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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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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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得分 ( ) | 组织队伍 建设 |
| 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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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建设 |
| 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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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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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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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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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三级人民调解员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推荐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审核单位: **镇人民政府
批准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
姓 名 |
| 年龄 |
| 性 别 |
| 照片 (1寸) |
民 族 |
| 政治 面貌 |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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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调解 工作时间 |
| 所在调委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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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 个人调解室 |
| 调解纠纷数量 |
| 累计调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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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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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治安或刑事犯罪记录 |
经核查,***同志无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证明。
核查单位:**派出所 2023年 月 日 | |||||
主要事迹(含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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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核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
批准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通川区人民调解能手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推荐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审核单位: **镇人民政府
批准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照片(1寸) | |
政治 面貌 |
| 民族 |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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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调委 会名称 |
| 参加调解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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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纠纷 数 量 |
| 纠 纷 受理率 |
| 调解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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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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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治安或刑事犯罪记录 |
经核查,***同志无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证明。
核查单位:**派出所 2023年 月 日 | ||||||
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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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核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
批准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申报表填报说明
1.封面申报单位为申请三星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单位为所在地乡镇街道,批准单位为区司法局;推荐单位为申报三级和区级能手的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表格内页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栏填写调委会规范化名称,一律不得填写调解室、小组等调解机构。
3.调解场所面积一栏包括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面积的总和。
4.专职调解员一栏填写专门或主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
5.考评得分一栏指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之《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推荐评定的调委会进行打分。
6.调解纠纷数量一栏是指申报人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调解的纠纷总数;累计调解数量一栏是指该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来调解纠纷的总数。
7.个人简历一栏填写申报的调解人员主要学习、工作和等级评定以及调解单位变动等情况。
8.有无治安或刑事犯罪记录一栏填写申报对象应到居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查询有无治安或犯罪记录情况。
9.主要事迹一栏填写申报对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
10.推荐评定对象应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单位(部门)领导兼任不得参与推荐评定工作。
11.推荐评定对象应按要求写表格,材料为四号仿宋字体,双面打印,表格对应位置加盖相应单位鲜章,表格一式三份。
附件4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品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对象为村(社区)、乡镇(街道)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以及创新设立的县(区、市)、市(州)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级。五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省司法厅评定;四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三星、二星、一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
第三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由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星级(含)以下的评定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创新设立的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星级(含)以下的评定工作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市(州)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工作由省司法厅进行。
第四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评定实行申报制,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评定办法自评后,向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等级申请;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并结合调委会平时工作和建设情况,在本级权限内进行评定。
超过本级星级评定权限的,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后,逐级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各自权限范围内、申请星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评定办法逐一比照、核实、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
司法行政机关最终评定的星级不得高于调委会申请评定的星级。
第六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挂牌制。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由评定星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式样制作。星级标志牌分为一至五星级,铜皮表面、褐色木质边框、红字红星,规格为40cm c 30cm。原则上,星级标志牌应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墙醒目、适当位置。
被评定为二星级和一星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不授牌,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参与评定的有关情况存底备查。
第七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由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复审或晋星级申请,报送两年来的工作材料,呈报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定。晋星级或降星级的,收回原标志牌,发放新的星级标志牌;一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级不成功的,取消星级,标志牌收回;未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称号取消,标志牌收回。
前次未评上一星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定办法自评后,再次向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报上一次未被评上一星级的原因。
第八条申报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的。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达到“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要求。
(三)两年内人民调解员无因调解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以及无因违反调解纪律或者违法违纪行为被罢免、撤换人民调解员资格的。
(四)不能申报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已经被评定上星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现第二、三款情形的,评定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撤消星级、降星级或其它处理。
第十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6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五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90—95分的可评定为四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80—89分的可评定为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70—79分的可评定为二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60—69分的可评定为一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低于60分的不定星级。
第十一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采用扣分制,每次扣分基数为1分,单项扣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
第十二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评分分为组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四类,计100分。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一)组织队伍建设:25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2、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推选或者聘任,人民调解员信息登记齐全,计4分;未按程序选聘的,扣2分;没有信息登记的,扣2分。
3、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计8分。开展了培训工作,但无方案、文件、记录的,扣2分;本调委会80%的人民调解员未达到《人民调解员培训办法》第二条的时间规定,扣2分;人民调解员培训率未达到100%,每减少1%,扣2分。
4、乡镇、街道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人数占人民调解员总数80%以上,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人数占人民调解员总数80%以上,计3分;否则,扣1分。
5、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计2分;否则,不计分。
6、从政法系统和其他行政机关退休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各行业中选聘人民调解员或组建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计4分;没有开展任何形式的聘任工作,不计分。
7、人民调解员无违法违纪投诉或虽被投诉,经查证不属实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1、工作责任制度: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计2分;工作人员未进行分工,责任不到位,扣1分。
2、学习例会制度:每月安排1次政治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等学习或召开业务会议、研究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交流工作经验等,计3分;1年召开学习例会每减少3次,扣1分。
3、请示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或涉稳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党委、政府汇报,计4分;未按规定时限汇报的,扣2分;未按规定时限汇报,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扩大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以及没有汇报的,不计分。
4、统计制度:按要求做好矛盾纠纷登记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数据准确、真实、平衡,计5分;没有按时上报的,扣3分;没有上报以及数据不准确、不真实、不平衡的,不计分。
5、回访制度:结案后回访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做好当事人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计2分;回访但未作记录的,扣1分;没有回访的,不计分。
6、分析制度:按要求定期梳理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趋势和解决方案,为基层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详实资料,计2分;没有分析的,不计分。
7、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建立了其它相关制度的,计2分;没有建立的,不计分。
(三)规范化建设:20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竖式吊牌或统一的方形标牌的,计2分;没有吊牌或统一的方形标牌的,不计分。
2、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印章的,计4分;没有印章或印章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不一致的,不计分。
3、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的,计2分;标识未统一的,计1分;没有标识的,不计分。
4、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室、调解室和档案室,计3分;多室合一或只有调解室的,扣1分;没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不计分。
5、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调解室内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工作要求、调解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程序等内容整体上墙,计5分;没有整体上墙,但内容全面的,扣1分;没有整体上墙且内容缺失较多的,扣3分;墙上没有悬挂任何相关内容的,不计分。
6、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档案柜等必需的办公用品,计2分;缺少部分办公用品并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扣1分。
7、调解室内首席调解员(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证人和旁听席等座牌按要求设置并摆放规范的,计2分;座牌不全的,扣1分;未按要求设置的,扣1分;没有任何座牌的,不计分。
(四)业务工作开展:35分
1、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计4分;工作计划安排不科学,排查不认真,扣2分;未开展排查工作,不计分。
2、认真开展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有数据统计、工作总结等,计3分;开展专项活动,但没有相关统计、总结的,扣1分;未开展专项活动的,不计分。
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计6分;调解成功率每降低1%,扣1分;受理率未达100%,不计分。
乡镇、街道以及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0%以上,计6分;调解成功率每降低2%,扣1分;受理率未达100%,不计分。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80%以上,计6分;调解成功率每降低5%,扣1分;受理率未达100%,不计分。
4、依法调解、程序规范,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率低于0.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支持率达80%以上,计4分;起诉率超过0.1%,扣2分;人民法院支持率每降低10%,扣1分。
5、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达95%以上,对有赔付内容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回访率达100%,计4分;履行率或回访率每降低1%,扣1分。
6、人民调解协议书按照司法部统一格式制作,计5分;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率每减少1%,扣1分。
7、工作记录清晰完整,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学习、重大纠纷讨论,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文件、总结和其它文字材料齐全,装订规范,计3分;记录不齐,扣1分;装订不规范、没有存档的,扣1分。
8、人民调解案件一案一卷(简易纠纷可以多案一卷),封面字迹工整,卷内材料齐全,规范有序装订,计4分;装订不规范、卷宗内页顺序混乱,扣1分;未装订的,扣2分。
9、全年报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或典型案例达4条(个)以上,计2分;报送1-3条(个)的,计1分;未报送的,不计分。
第十三条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市(州)、县(区、市),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评定工作可以由协会进行。
附件5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分首席人民调解员、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其中首席最高,依次降低,直至三级。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统计的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特邀人民调解员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设立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权限进行。超过评定权限的,逐级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
第五条首席人民调解员评定及工作证发放工作由省司法厅进行;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及工作证发放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二级和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及工作证发放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应当主要依据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进行一次,县(区、市)、市(州)、省应错时进行。
第七条各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原则上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1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法律政策知识,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能够独立开展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和调解文书规范制作,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二)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能独立调解比较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能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年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20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参与、协助党委和政府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可以带领和动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能够熟练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4.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无因调解不当发生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群体性事件。
(三)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2、能独立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累计成功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200件;年调解矛盾纠纷总量30件以上。可以对本地区重大疑难纠纷和某个时期的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3、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骨干。
4、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无因调解不当发生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5、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勇于开拓,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在预防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发挥主导作用。
原则上,从事法律专业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参加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
(四)首席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在一级人民调解员中产生。
2、受到过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
3、有自己的人民调解工作室。
4、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群众信赖,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评定为“四星”级以上。
5、积极开展人民调解调研和创新工作,获得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认同。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等级由低到高依次晋升,并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按程序、条件、权限逐级申报和进行等级评定。
第九条获得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省级以上部门联合表彰的以人民调解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破格晋升;事迹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的,可以越一个级别晋升。
第十条民族自治区域以及偏远山区的人民调解员的三级、二级、一级评定条件可以在学历、文书规范制作、调解纠纷数量方面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申请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
(四)学历、工作经历和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五)不少于5份由本人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申请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不提供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六)申请首席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还应当按照申请条件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同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高等级人民调解员可以指导低等级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程序、协议书制作、业务工作等。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等级晋升程序:
(一)符合晋级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晋级申请,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权评定机关推荐晋级。
(二)评定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晋级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对核查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评定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取消其等级资格,收回工作证并按《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一)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二)违反调解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法犯罪,被处罚的。
附件6
人民调解能手命名办法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民调解员自豪感、成就感,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能手从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和特邀人民调解员中产生。
第二条人民调解能手命名条件:
(一)认真履行人民调解员职责,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符合人民调解员表彰条件,在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的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等级且没有不合格等次记录。
(二)当年主动调解和依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不少于50件,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率达100%,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三)当年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党委、政府交办以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委托调解的矛盾纠纷,成功率达90%以上。
(四)2年内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出现被法院判决撤销或无效的情况。
(五)近2年辖区内经调解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无群体性械斗、无群体性上访)。
(六)2年内无违法违纪或虽被投诉但经查证不属实的情况。
(七)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
第三条人民调解能手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名称分别统一为四川省人民调解能手、xx市(州)人民调解能手、xx县(市、区)人民调解能手,分别由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发证、授牌。
第四条县级人民调解能手,由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推荐,乡镇(街道)司法所初审,县级司法局命名;市级人民调解能手由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推荐,县级司法局初审,市级司法局命名;省级人民调解能手由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推荐,县级司法局初审,市级司法局复审并呈报,省司法厅命名。
第五条原则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拟命名的人民调解能手从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命名的人民调解能手中产生。
第六条人民调解能手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按照县、市、省的顺序错时命名。原则上,省厅命名工作在年底进行。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荣获人民调解能手称号不受次数限制。
第八条除正常的年度表彰和能手评选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类似的人民调解员评选、命名工作。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的人民调解员,一经发现,4年内不得参与任何有关人民调解工作先进评选资格;因弄虚作假已经获得命名的人民调解员,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命名资格,收回证、牌并在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级地理区域、本地矛盾纠纷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等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人民调解能手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