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落实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执法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工作要求的通知》(川交法函〔2023〕10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开始,启用“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二、使用范围: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仅用于我局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中出具的各类文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以及收到法律文书时签收送达回执。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9日
附:印模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