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解读
来源:通川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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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解读

20213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71条,自202151日起施行。

 一、出台的背景
     《条例》出台前,我省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2007年颁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坚定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立法先行,历时18个多月,在全国粮食安全保障地方立法中走在前列。在立法过程中,紧扣四川本土实际,条文内容体现了浓郁的川味蜀性、民众关注的热点焦点、更新其他专门法滞后内容,依法治粮管储,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的粮食安全保障。

修订主要内容解读

   (一)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11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粮食安全保障原则和目标、粮食安全责任、协调机制与部门职责、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教育和节约、检举表彰与奖励等条款。
       第二章粮食生产。共11条,包括耕地面积和播种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种质资源保障、科学生产和机械化、灾害防治、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粮食储备。共10条,包括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优化储备品种和结构、明确政府储备承储企业责任、规范政府储备轮换和动用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粮食流通。共11条,包括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信息监测与服务、产销合作机制、执法能力建设等内容。
       第五章质量监管。共8条,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生产质量安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超标粮食处置、召回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产业发展。共5条,主要包括:粮食产业规划与支持、流通设施建设、优质粮油供给、产后服务、培育新模式新业态、科技兴粮等内容。
       第七章应急保障。共7条,主要包括:应急管理体制、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应急加工能力、应急预案启动、执行和解除,以及供应救济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6条,分别从政府、政府部门、经营者等角度设置违法责任。
       第九章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对粮食储备、政策性粮食、超标粮食含义解读和实施日期。
  (二)特色和亮点。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从保障粮食安全内在逻辑出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规范粮食、财政等部门职责,法条条款涵盖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粮食安全保障的全链条、各环节。
       一是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相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州)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粮食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优惠政策;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
       二是明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同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三是强化闲置荒芜耕地监管。《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并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相应罚则。
       四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五是确立大储备制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原则,确定了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商业库存和自主储粮的大储备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同时提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
       六是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风险防控。《条例》规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是倡导爱粮节粮。《条例》大力提倡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就减少粮食损耗、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地方政府、粮食生产者、粮食经营者、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公民个人、新闻媒体作出了推广节粮减损新技术新装备、改善粮食储存条件、开展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规定。  
       八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等六类违法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了必须履行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应处罚。新增了对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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