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相关部门:
为深刻吸取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街道辖区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扎实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党工委、街道办领导同意,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决定在街道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联合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通过排查、整治,进一步摸清并有效管控全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使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燃气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安全保障水平、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坚决杜绝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二、排查时间
2023年6月23日至7月15日
三、检查范围
街道辖区内燃气企业、居民用户、学(院)校、卫生院、敬(养)老院、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企业、商住(商超)混合体等人员密集重点场所。
四、检查分组
肖公庙社区:桂小伟、罗 平、冉龙春
石龙溪社区:张 欣、刘家元、王 坚
高家坝社区:冯 岚、张 毅、周仕华
徐家坝社区:张 欣、何 格、徐 刚
张家坝社区:李志丹、余春雷、黄 平、张三军
韩家坝社区:冯 岚、李季峡、刘文生
犀牛山社区:张小江、胡翔述、张多福
双鱼湖社区:杨小军、杜 勇、王 平、金家忠
督 查 组:桂小伟、罗 平、彭 川、邓泽清、张少华,桂小伟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街道综合执法办,主要负责燃气安全联合检查的日常事务及资料汇总。
五、排查内容
(一)管道燃气安全治理
1.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各类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
2.各类管道的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建设运行,是否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3.是否按照规范、规程等有关要求对输油泵、加热设施、压缩机等输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4.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管道是否配备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控系统;是否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5.管道与其他地下设施(如强弱电、下水道、化粪池)交叉保护、安全间距及横穿道路(公路)情况是否符合规范。
6.所有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是否有巡护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查;地面管道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7.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保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建(构)筑物占压管网、施工作业破坏管网(机械性损伤)、现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8.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燃气设施(气表、入户管道)安装不规范,燃气立管、桩头在车行道未做隔离保护等问题。
9.是否存在居民违规用气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燃气器具、户内管道锈蚀、室内管道穿卧室、连接管道老化、热水器无烟道、漏气等情况。
(二)瓶装液化气安全治理
1.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各类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
2.生产场站内警示标志是否醒目、齐备;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避雷防静电是否装置完好;电气设备选型及电气线路布设是否符合规定;在用各类受压容器、安全阀是否定期检验维护;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是否灵敏可靠;贮罐区水封井水位是否达到水封要求;备用发电机运行是否正常。
3.车辆进出生产区是否配制阻火器并齐全有效;固定通信设施是否完好、畅通;抢险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有效。
4.是否标明空瓶、实瓶、待检瓶区域,钢瓶是否堆放整齐并留有通道;是否实行钢瓶色标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二次检斤、检漏制度;是否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无本企业标识、严重腐蚀、损坏和不合格的钢瓶等情况。
(三)用户端安全治理
1.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是否安装符合规范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启动是否正常,燃气报警器探头配备是否足够、合理。
2.管道是否被封闭、通风良好,有无私改、私接等现象。
3.软管及接口有无漏气、老化,接口是否装有管夹固定;软管中间有无接口、三通。
4.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与周边其他设施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使用环境通风良好,烟道有无破损,燃烧的废气是否能完全排出室外。
5.燃气管道未穿过或安装在卧室、浴室等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房间。
6.燃气管道阀门(包括表前阀<如带锁的阀门、锁工作正常>、燃具前阀门)是否工作正常。
7.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检验,并在有效期内;钢瓶摆放位置或方式是否妥当(不能倒立、卧方、环境封闭),瓶上有无摆放物品,角阀在未使用时是否关闭,是否漏气。
8.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老旧破损,与灶具不匹配,连接处是否漏气。
9.用户是否有使用双气源(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主要检查燃气场站及设施运行及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填写燃气安全生产检查用表,检查表实行排查人员和燃气用户双签字制度。签字确认后归集统一上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整治建议,移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一个月。逾期将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单位,据实上报,依法处理。
(三)各燃气企业要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随时开展好自查自纠,建立好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各类台账,形成闭环管理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设施投入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相关部门、各社区,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结合本次联合检查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加强对辖区燃气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应急办、综合执法办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对于非法经营、非法运载、非法储存燃气,违法占压、偷盗燃气设施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按程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坚决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