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区府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省、市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及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结合各单位报送情况,经区司法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定,现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7日公布的《达州市通川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通区府发〔2021〕4号)进行调整,并公布《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3月动态调整)》(见附件)。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清单、目录执行。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承诺制实施后的后续监管问题,积极通过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信用风险防控措施等方式稳妥推进;除保留的证明事项外,各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附件:1.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2.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3.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3月动态调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原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原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取消理由 |
1 |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 区住建局 | 工伤保险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四川政务服务网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已不再需要该类证明事项。 |
2 | 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区住建局 | 金融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四川政务服务网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已不再需要该类证明事项。 |
3 |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 | 区发改局 | 银行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法规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修订)》已删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款项。 |
附件2
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实施方式 |
1 | 同址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民政部门(门牌号码 确定机构) | 市场主体登记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2 | 农民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3 | 经济困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区司法局 | / | 申请法律援助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4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十三条 | 区交运局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办理备案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5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区交运局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
6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区交运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
7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区交运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
8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区交运局 | 人社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
9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区交运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办理备案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
10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区交运局 | 金融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11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区交运局 | 交通运输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
12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区交运局 | 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
13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区教育局 | 教育主管部门或原工作单位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14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总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区住建局 | 金融机构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附件3
达州市通川区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3月动态调整)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房屋产权确权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 | 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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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第四条 | 区公安分局 | 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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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八条 | 区公安分局 | 户籍地派出所 |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探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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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人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村组知情人情况证明、村(社区)情况证明、乡(镇、街道办)计生办调查证明 |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八条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川人口发〔2012〕2号)第四条 | 区卫健局 | 群众、村/社区、乡/镇/街道办 | 用于申请再生育、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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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区卫健局 | 1年内我省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连续6个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进修培训、三级医院出具考核证明 | 用于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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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区卫健局 | 二级综合医院 | 用于办理护士注册、重新注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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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证明、参加母婴保健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产前筛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区卫健局 | 工作证明由工作所在单位证明;培训证明由省、市、区具备培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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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证明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 区卫健局 | 工作证明由工作所在单位证明;培训或进修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 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使用;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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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 号)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第三条第(三)项 | 区卫健局 | 公安部门 | 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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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生儿姓名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而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证明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 号) | 区卫健局 | 公安部门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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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区卫健局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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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 区民政局 | 住所产权人 | 社会团体成立,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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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收养人提供的证明:1.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收养继子女的,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区民政局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婚姻登记机关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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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送养人提交的证明: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2.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3.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4.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区民政局 | 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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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婚姻关系证明 (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民发〔2019〕44号)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的附件《民政部等六部委发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区民政局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婚姻登记档案丢失,补领婚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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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亲属关系证明 | 《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的附件《民政部等六部委发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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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同址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区自然资源局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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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监护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 区自然资源局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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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房屋产权所属及居住情况等相关事宜证明(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情况下) | 《供电供应和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 | 国网达州供电公司、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用户所属村委、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及以上政府部门 | 办理用电新装、增容及其他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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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同址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民政部门(门牌号码 确定机构) | 市场主体登记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1 | 农民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2 | 经济困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区司法局 | / | 申请法律援助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3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十三条 | 区交运局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办理备案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4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办理备案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
25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办理备案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
26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办理备案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
27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人社部门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办理备案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
28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办理备案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
29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区交运局 | 金融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30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区交运局 | 交通运输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
31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区交运局 | 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
32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区教育局 | 教育主管部门或原工作单位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33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总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区住建局 | 金融机构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说明:根据省、市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各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在区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中,重点选取了14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形成《通川区区本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要求的证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