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张瑜口腔诊所 | 未按规定对患者进行知情告知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2023年5月26日 | 达州市通川区 |
制表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 制表时间: 2023年5月30日
主办: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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