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森林防灭火扑救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我镇森林防灭火处置应急能力。结合我镇实际,为保障在扑救森林防灭火,落实护林防火工作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方针,严格执行“三先四不打”的原则,提高森林火灾的扑救能力,做到扑救措施条理化,实施措施系统化,为迅速而有秩序地扑救森林火灾,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特制定我镇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会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森林火灾的扑救,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做到森林防火工作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森林火灾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自然属性主要是指森林可燃物状况、气候变化、高温、大风、雷电等高火险天气易形成森林火灾。人为属性是指人们在野外一些违规违章用火现象,直接或间接引发森林火灾。
第二条 护林防灭火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镇林业站及各村(社区)应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护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的落实力度。
第三条 护林防灭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各村(社区)应立足护林防火工作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方针;严格执行“三先四不打”的原则,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能打火,高温大风时段不能打,夜间及视线不明时不打,悬崖陡坡等不利地形不打,做到防患于未然。各村(社区)和镇林业站在预防森林火灾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利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全镇干部群众对护林防火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督促做好巡山管护工作,对在林区中发现的一切闲散人员,要坚决劝告下山,消除隐患。
三、封山育林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带火种上山,一经发现,要坚持予以没收火种。特别是每年的“三.八妇女节”、“清明节”、“春节期间”、“元九登高节”,更要做好各上山主要路口过往人员的询问、排查工作。
四、对各村辖区的进林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加大排查力度。
第四条 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遇有山林火灾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镇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再由指挥部根据火势向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对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处置。初期火情目测森林、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没有潜在危害,达不到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则的森林火情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村(社区)就近组织受过专业培训的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报请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在森林防灭火应急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纵火者及在森林防灭火应急过程中玩忽职守、责任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便于在火警发生后的扑救工作协调联系和调度指挥,成立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镇应急办。由碑庙镇党委书记、镇长为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办主任、林业站站长、派出所所长、财政所所长、综治办主任、社会事务办、重点办、卫生院院长及各村(社区)书记、副书记组成。由林业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办负责处理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组建扑火队伍。
扑火队员由镇、村、组干部及部分群众组成,扑火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扑火工作;
(二)全天候待命,遇有火情发生,接到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到达扑火现场;
(三)负责现场火灾扑火工作。
(四)负责火灾扑灭后的扫尾工作,由各村负责人调动村、组干部、群众清理余火,杜绝死灰复燃;
(五)做好来灭火工作的运输或其它工作。
第三章 值班制度
第九条 在整个森林防火期,即每年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全镇各单位、部门、村(社区)必须有专人负责值班,认真填写《火情登记薄》,内容有:报警单位、报警人、报警时间、起火地点、火情种类等;并保证通讯畅通无阻,遇有火情发生,要能够及时与各级取得联系。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18-3801094。
第十条 遇有火情发生,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各村(社区)组织的人员上山参加扑火时,要留有值班人员继续值班,以便需时迅速组织其他群众进行增援。
第四章 扑火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救组
1.辖区村、社区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本村、社区的义务扑火队伍进行扑救;
2.辖区村、社区对发生的森林火灾不能控制,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调度镇级扑火队伍;相邻村、社区的扑火队伍进行增援扑救。
第十二条 森林火险等划分,根据辖区资源及风险等,三上村、千口村、大营村、锣鼓村为一级火险区;石笋村、陡坑村、盐井村为二级火险区;宝鼎社区、永红社区为三级火险区。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由分管财务的副镇长和财政所所长负责。
(一)车辆保障
镇级各单位车辆必须优先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用车安排,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
(二)后勤物资保障
1.负责上山参加扑火人员的水和干粮的准备和运输;
2.妥善安排好扑火队伍归来时的洗漱和就餐;
3.遇特殊情况时,做好送餐饮物品到扑火现场的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救护
责任单位:镇卫生院
责任人: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及卫生院院长。
主要职责是:
1.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医疗队伍奔赴火灾现场,以便及时对因扑火受伤的人员进行救助;
2.向扑火现场提供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五章 扑救程序
第十五条 扑救火灾
发现火情后,镇政府应立即采取积极处置措施,启动扑救响应工作,建立扑火指挥部,明确扑火指挥员,就地就近组织和调动镇、村(社区)应急扑火队伍,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同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每小时报告1次火情,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密切关注火情变化,并视火情变化及时请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区应急预案。
火灾等级设定为IV级(一般森林火灾)、Ⅲ级(较大森林火灾)、Ⅱ级(重大森林火灾)、I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响应等级。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及以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组织和协调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扑灭火灾。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必须提前进行火场勘察(火场位置、火线长度、火场面积、火场气温、火场风力风向、林火种类、植被类型、可燃物水平垂直分布、道路交通、重要目标、友邻配属等),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坚决做到“三先四不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第十六条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十七条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第十八条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
通过官方微信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语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第二十条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镇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足够的半专业扑火队、民兵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六章 火场迹地管理和火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迹地管理:发生山火的村,要安排足够的人员监守火场,消灭余火。留守人数由现场指挥按其迹地面积和气候条件的需要确定,主要任务是清理余火,待余火彻底清除后继续监守3小时以上,在确保不发生死灰复燃的情况下方可撤离。
第二十二条 火场调查和案件查处:火场调查和案件查处,配合林业执法部门、森林警察大队、派出所实事求是地进行现场勘查,查找火因,对肇事者进行处理,并将全部材料整理入档。
第七章 护林防火纪律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所有进入扑火现场的扑火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服从指挥,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查案线索、举报纵火者的人员进行重奖。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单位、部门若出现在值班过程中有脱岗、离岗现象,将对当事人给予100元的罚款,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组织实施的;
二、违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命令、拒绝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由于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村(社区)应根据《碑庙镇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制定出符合本村(社区)切实可行的相应应急措施或方案,并报送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应急处置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火灾发生,立即启动。
第二十九条 本应急处置办法经镇政府批准,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督促、检查、落实,并授权镇林业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