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达市住建发〔2022〕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通川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凤北街道张家坝安置房3栋办公楼2楼,联系电话:0818-2151980)。单位反映情况请书面回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持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并留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7日(共7天)。
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0日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达市住建发〔202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通川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盘活(购买)、租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供给;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坚持保障标准,规范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任务,多渠道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实现职住平衡,计划全区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800套(间),到2025年,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通川区主城区内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且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二)户型面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并向社会公示,租金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三、房源筹集
(一)新建。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二)改建。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公寓)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配套建设的宿舍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盘活(购买)。支持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盘活存量房屋或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
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前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可在新建普通商品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2.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用。
3.报经政府同意后,可将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性保障性租赁住房。
4.报经政府同意后,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鼓励将产业园区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报经政府同意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财税金融支持
1.对符合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和市级各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在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统筹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对待,防范金融风险。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金融支持;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
(三)公共服务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区政府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推行并联审批、数字审图、方案联审、联合测绘等方式,实行相关各房联合验收,提高审批效能。
五、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
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建设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租住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收支两条线”,可选聘经验丰富、运营管理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绩效考核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将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严格考核。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通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二是区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区发改、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验收、开业以及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