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区府办发〔202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达州市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与服务,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区府办发〔2020〕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外(复兴镇罗家坝社区10组、11组,新桥社区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11组,九龙社区4组、9组、10组、11组、12组、13组,板桥社区6组、7组;双龙镇平桥社区、重石村、骑龙社区、双丰社区全域;东岳镇凤凰村、玉钟村全域,兴盛社区8组、9组,有力社区11组、13组,山桥社区8组、14组、15组、16组;罗江镇凤尾村、太河村、高石社区、魏兴社区、三桥社区全域,高岩村1组、2组,北斗村1组、2组、3组、4组,石燕社区7组;磐石镇谭家沟村、何家坝社区、米田村、渡口村、川主庙村、李家渡村、金龙村、盐井坝村、余家寺村、新店社区、场坝村、王家桥社区、袁家沟社区全域)村(社区)的村民自建房屋,且未位于城镇建成区内和房屋所在区域近期不实施征收的,适用本细则。待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严格按照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执行。
第三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乡(镇)主责、居民自治、户主负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村(居)民自建房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并供自己居住的房屋。
第五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现有(或原有)住房为不能通过维修、加固、治理继续居住的D级危房、火烧房、地灾房;
(2)村(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或规划聚居点建设;
(3)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易地建房户其原宅基地需腾退复垦。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增加建房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单层层高不超过4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2人及以下按2人计算;
(4)已纳入历史建筑保护、传统村落范围的村(居)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建造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集体公共利益。
村(居)民自建房屋建成后如纳入征地拆迁,按照达州市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不动产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职责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免费供建房人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及管理。按照职责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第九条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负责对村(居)民自建房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与村级组织一起开展辖区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证件制作和发放、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农村建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等。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接受区自然资源局的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办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村(居)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的村(居)民约,并依规为村(居)民办理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本区域范围内自建房屋巡查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通过自治管理加以规制叫停。负责本村(社区)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报告以及协助处置等。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配合村(居)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二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审批程序应实行产权人申报承诺与乡镇审批制度,未通过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申报承诺条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易地建房原宅基地腾退复垦;自愿接受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原有住房为不能通过维修、加固、治理继续居住的D级危房、火烧房、地灾房;按照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要求配建附属设施。
不得申报承诺的情形:凡是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宅基地;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原住宅出让、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十四条 在符合申报承诺条件的基础上,建房人应当在建设开工前,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申请表(附件1);
(2)建房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交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用地建房相邻权人意见;
(4)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设用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5)公示照片;
(6)房屋设计图(可选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图集);
(7)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审批表(附件3)。
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收齐审核签字盖章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批,并核发《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修建住宅“四到场”(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做到审批情况和实际修建相一致,防止批少建(占)多、批甲建乙、批东建西、建新不拆旧等。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住房建设须在到场丈量放线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公示牌(附件7),并将公示牌信息存入住房建设档案资料。
1.公示牌设立内容。建房户主姓名、户籍人口、建房性质、建房位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及审批单位、建设规模(宅基地批准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设方案图、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区、乡镇政府、村(社区)监督举报电话、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2.公示牌设立位置。公示牌应设立在农村村民新建住宅醒目位置,公示牌设立距离地面150厘米左右,便于查看、核对和监督。
3.公示牌制作标准。公示牌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作、设立,严禁向村(社区)和农户收取公示牌制作费用,也不得要求村(社区)、农户自行制作公示牌转嫁费用。公示牌尺寸长80厘米,宽60厘米;材质应防风防雨防晒、安全使用、利于重复使用;公示牌统一设置为蓝底白字。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村、社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配合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八条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房人对自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房人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施工人员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细则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申请表
2.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设用地)使用承诺书
3.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审批表
4.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7.通川区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
附件1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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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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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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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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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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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4.迁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设用地)使用承诺书
因现有(或原有)住房为不能通过维修、加固、治理继续居住的 (D级危房、火烧房 、地灾房),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社区) 组使用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现有宅基地手续合法有效,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占地、建筑面积选择满足技能要求的施工人员或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按规定若需腾退复垦宅基地,待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在
日内拆除旧房并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复垦后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4. 如遇征地拆迁,自愿接受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5. 自觉严格按照农村人居环境及环保相关要求配齐附属设施。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审批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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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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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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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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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行政主要领导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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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农宅字 号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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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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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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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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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 南 |
西 |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农宅字 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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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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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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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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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宅字 号
附图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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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5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附件6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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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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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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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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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 外立面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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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验收人 | 结论 | 签字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建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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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承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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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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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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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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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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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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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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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行政主要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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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通川区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
通川区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 | ||||||||
户主姓名 |
| 户籍人口 |
| 建房性质 |
| 建房设计图 | ||
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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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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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建筑层数 高度 | 层 米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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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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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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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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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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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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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 |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制 |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制 |
注:1.公示牌材质建议用KT板,大小80cm*60cm,蓝底白字,字体格式黑体,填写内容打印、手写均可;2.“建房性质”指异址新建、原址翻建、改建、扩建等;3.建房地址格式为xx镇xx村xx组;4.“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指农户享受的国家政策,如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灾后重建等,有则填写具体政策,否则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