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与服务,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区府办发〔2020〕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城市规划区(西办:文凤社区;凤北:石龙溪社区、韩家坝社区、徐家坝社区、双鱼湖社区、肖公庙社区、犀牛山社区;复兴镇:凤舞社区、复兴社区、新桥社区、罗家坝社区、孙家坪社区、九龙社区、板桥社区;双龙镇:平桥社区、重石村、骑龙社区、双丰社区;东岳镇:凤凰村、虹桥社区、东兴社区、兴盛社区、有力社区、玉钟村、山桥村、龙兴村、飞进社区;罗江镇:金凤村、高石社区、三桥社区、洞巴村、凤尾村、中心社区、友谊村、柏林社区、厂坝村、北斗村、高岩村、太河村、密林村、庙坪村、天池村、石燕社区;磐石镇:谭家沟村、何家坝社区、米田村、渡口村、川主庙村、李家渡村、金龙村、盐井坝村、余家寺村、新店社区、场坝村、王家桥社区、袁家沟村社区;蒲家镇朱仙社区)内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宅基地原址重建或统规自建的自建房,且未位于城镇建成区内和纳入近期征地拆迁的区域,适用本细则。待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严格按照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执行。
第三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居民自治、户主负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村(居)民自建房屋是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原有宅基地或聚居点建造的住房及附属用房。
第五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以下所称标准均指本条):
(1)现有(或原有)住房为不能通过维修、加固、治理继续居住的D级危房、火烧房、地灾房。
(2)村(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或规划聚居点建设。
(3)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易地建房户其原宅基地需腾退复垦。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按3人,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增加建房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单层层高不超过4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2人及以下户按2人计算。如遇征地拆迁,按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政策补偿,超出人均规定且依法审批的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违建建筑面积不予以补偿。
(4)已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村(居)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建造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集体公共利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聚居点建设用地上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单位职能职责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不动产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区住建局职责。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免费供建房人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村委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本年度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负责相关证件制作和发放、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农村建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接受区自然资源局的工作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办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区住建局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村(居)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的章程民约,并依规为村(居)民办理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本区域范围内自建房屋巡查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通过自治管理加以规制叫停。负责本村(社区)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报告以及协助处置等。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二条 村(居)民自建房屋审批程序实行产权人申报承诺与乡镇审批相结合的制度,未通过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申报承诺条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易地建房原宅基地腾退复垦;自愿接受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原有住房为不能通过维修、加固、治理继续居住的D级危房、火烧房、地灾房;按照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要求配建附属设施。
不得申报承诺的情形:凡是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宅基地;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原住宅出让、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十四条 在符合申报承诺条件的基础上,建房人应当在建设开工前,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申请表(附件3)。
(2)建房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交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利害人意见。
(4)申请承诺书(附件4)。
(5)公示照片。
(6)房屋设计图(可选择区住建局提供的图集)。
(7)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审批表(附件5)。
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收齐审核签字盖章公示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依法依规予以审批,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做到审批和实际相一致,防止批少建多、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建设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村、社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未承诺申报、未通过审批,私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处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配合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违建行为的执法工作。
第五章 法纪责任
第十八条 建房人对自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房人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施工人员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十九条 区级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1.通川区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2.被拆迁住房评价定级标准
3.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申请表
4.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设用地)使用承诺书
5.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审批表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
通川区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序号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定级标准 | |
等级 | 标准 | |||
1 | 钢结构 | 700 | 参照附件2 | |
2 | 钢混结构 | Ⅰ级 | 1000 | 参照附件2 |
Ⅱ级 | 980 | |||
Ⅲ级 | 960 | |||
3 | 框架结构 | Ⅰ级 | 940 | 参照附件2 |
Ⅱ级 | 920 | |||
Ⅲ级 | 900 | |||
4 | 砖混结构 | Ⅰ级 | 880 | 参照附件2 |
Ⅱ级 | 840 | |||
Ⅲ级 | 800 | |||
5 | 砖木结构 | Ⅰ级 | 760 | 参照附件2 |
Ⅱ级 | 720 | |||
Ⅲ级 | 680 | |||
6 | 土木、木结构 | Ⅰ级 | 660 | 参照附件2 |
Ⅱ级 | 620 | |||
Ⅲ级 | 580 | |||
7 | 简易结构 | 260 | 参照附件2 |
注:新政策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2
被拆迁住房评价定级标准
一、被拆迁住房结构区分
(一)钢结构住房:指以钢作为建筑承重梁柱的住房。
(二)钢混结构住房:指以钢筋混凝土作为结构材料的住房。
(三)框架结构住房:指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陶等轻质板材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住房。
(四)砖混结构住房:指以砖为承重墙,楼(房)盖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的住房。
(五)砖木结构住房:指主要承重结构的基本构件用砖和木料制成,一般是楼板和屋架用木制作、墙体用砖砌筑的住房。
(六)木结构住房:指主要承重结构及房屋的基本构件皆用木材制作的住房。
(七)土木结构住房:指承重墙为土墙或土砖建造,其它构件为木制作的住房。
(八)简易结构房:住房外搭建的柴房、圈舍等简易房。
二、被拆迁住房评价定级标准
各类结构住房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
(一)排立双方自列或一方自列另一方共列,层高2.4米以上。砖混结构的承重墙厚18厘米以上,非承重墙12厘米以上,外墙搓砂、瓷砖等装饰完好。
(二)房屋所用木材符合建筑材料标准,无腐朽虫柱、断(破)裂。砖木、穿斗结构房的檩、梁(包括楼梁)无下垂弯曲,柱无爆腰,清缝固定木板楼面,楼梯是板梯,砖或木板墙完好无缺损,房顶盖瓦整齐均匀完好。
(三)混凝土顶盖和楼板及其他混凝土构件无任何裂缝,地(楼)面、地板砖或磨石完好无损。
(四)装修:铝合金或木门、窗及玻璃完好无损,望板是白灰平顶、油漆木质板或纸浆板,内墙装修或粉刷完好,油漆、涂料无脱落,墙面平整。
(五)房基无下沉、倾斜,屋面无漏雨积水,室内外排水通畅。
各类房屋分为一、二、三级补偿,各级均比前级房屋新旧成色或其它条件稍次,五个条件全部符合的为一级,符合四个条件的为二级,符合三个以下条件的为三级。
三、被拆迁住房面积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附件3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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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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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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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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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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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4.迁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4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设用地)使用承诺书
因现有(或原有)住房为不能通过维修、加固、治理继续居住的 (D级危房、火烧房 、地灾房),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社区) 组使用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现有宅基地手续合法有效,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占地、建筑面积选择满足技能要求的施工人员或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按规定若需腾退复垦宅基地,待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在
日内拆除旧房并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复垦后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4. 如遇征地拆迁,自愿接受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人均规定建筑面积按政策补偿,超出人均规定且依法审批的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违建建筑面积不予以补偿。
5. 自觉严格按照农村人居环境及环保相关要求配齐附属设施。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审批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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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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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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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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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行政主要领导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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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6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附件7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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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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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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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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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户主姓名 |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
土地用途 |
| ||
土地坐落 |
| ||
四至 | 东 |
| 南 |
西 |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附件8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图: 农宅字 号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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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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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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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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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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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 外立面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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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验收人 | 结论 | 签字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建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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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承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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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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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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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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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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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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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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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行政主要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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