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区府办函〔202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通川区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达州市通川区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6
2 事件分级6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6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6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7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7
3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7
3.1 应对分级7
3.2 响应分级7
4 组织机构8
4.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9
4.2 现场指挥部9
4.3 专家组10
4.4 救援队伍10
4.5 医疗机构10
4.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0
4.7 卫生监督机构10
5 应急处置11
5.1 应急响应措施12
5.2 信息报告和发布12
5.3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13
6 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13
7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13
7.1 队伍保障13
7.2 信息保障14
7.3 物资保障14
7.4 经费保障14
7.5 协同保障14
7.6 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15
7.7 社会动员15
8 附则15
8.1 预案制订与修订15
8.2 预案解释15
8.3 预案实施时间15
附录15
附录1 突发事件伤员伤情评估参考标准16
附录2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22
附录3 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2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障各项紧急医学(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行)》《达州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及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达州市通川区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达州市通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有卫生应急单项预案的,在本预案指导下,分别依据各相关单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由事发地乡镇街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预案标准划分事件等级。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原则上将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0人及以上伤亡;核事故和突发放射性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突发事件;重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省级、市政府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50—99人伤亡;跨市(州)或县(市、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性事件;较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省、市政府或省、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49人伤亡;涉及通川区及邻近县(市区)2个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3—9人伤亡;事发地乡镇街委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3.1 应对分级。
应对原则。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区医学救援能力时,区卫生健康局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分级方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医学救援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向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动员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必要时申请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力量支援,区卫生健康局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动员我区卫生力量应对;当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省上要求具体组织调度。一般医学救援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应对,或按照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3.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医学救援难度,区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医学救援事件,且救援难度大,我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救援需求,需要申请市级以上支援时,区卫生健康局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并接受市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业务指导。
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或较大医学救援事件,我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涉及面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市级或其他县(市、区)支援事发地的重大和较大医学救援事件,区卫生健康局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并接受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医学救援事件,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或一般医学救援事件,经评估后,由区卫生健康局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
区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发展动态和影响程度,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区卫生健康局接收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级层面,当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时,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区级分管领导兼任;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时,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卫生健康局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机构〔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4.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常态设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应在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4.2 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时,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在事发地设置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接受市级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和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
当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时,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管理,由区卫生健康局在事发地设置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卫生健康委派员任副指挥长,指导协调医学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接受区级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和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
4.3 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依托专家库组建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负责对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4 救援队伍。
全区各类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承担医学救援任务。
4.5 医疗机构。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承担伤员医疗救治、转运和后续康复等工作。
4.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7 卫生监督机构。
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执法。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措施。
5.1.1 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
(2)启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指挥调动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开展救援并向市级或邻近区、县申请支援。
(3)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协调指导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现场指导。
(4)向区委、区政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作用。
5.1.2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响应。
(2)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分管负责同志统筹指挥医学救援工作,调派区级队伍开展救援。
(3)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协调指导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作用。
5.1.3 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响应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响应。
(2)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或有关责任股室负责指挥应对,根据事发地需要调派区级队伍开展救援。
(3)向区委、区政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 信息报告和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立即与区级相关行业部门衔接,并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启动信息收集核实工作,初步了解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波及范围等情况。对达到上报级别的突发事件,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初次报告,在2小时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快捷信息,在2小时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同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在出现收治突发事件伤患、机构受损、医疗秩序出现紧张等情况时,均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初次报告,并持续梳理统计伤患处置数量、伤情、财产损失、救治需求等情况,并随时更新上报。
区卫生健康局在区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做好信息审核工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处置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3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经区人民政府宣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组织专家评估后,终止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
6 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卫生健康局在2周内完成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救援队伍体系,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构建卫生应急专家库,满足组建不同类别专家组需要。各类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个人防护设备、通讯设备以及指挥、救护和后勤保障车辆。
7.2 信息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区医疗卫生救治信息和通信网络,实现医疗救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间以及区卫生健康局与区级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物资保障。
区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救援物资。区级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一起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7.4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7.5 协同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在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交通运输、铁路、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学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 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要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适用性、操作性,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7.7社会动员。
区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动员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突发事件中开展自救互救,发挥先期救援作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团体参加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应定期评审,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1
达州市通川区突发事件伤员伤情评估参考标准
伤员伤情的准确评价是作出救援决策的基础信息之一。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评价规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轻、中、重、危重伤员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不利于伤员抢救工作和后续资源匹配的有序有效展开。本标准根据突发事件伤员救援的“两点一线”,即突发事件现场、转运前至入院收治前、入院后初步诊治三个场景状态分别进行伤情评价。
一、适用于突发事件现场伤员
ABCD评分
A | Asphyxia | 窒息与呼吸困难 |
B | Bleeding | 出血与失血性休克 |
C | Coma | 昏迷与颅脑外伤 |
D | Dying | 正在发生的突然死亡 |
评分方法:ABCD四项中有一项及以上明显异常:重伤;ABC三项中只有一项异常但不明显:中度伤 ;ABCD四项全部正常:轻伤。
二、适用于入院收治前伤员(含转运前、途中、到达医院收治前)
(一)创伤类伤员
院前指数法(PHI)定量评分
参数 | 级别 | 分值 | 评分 |
1、收缩压(mmHg) | >100 >99—86< >85—76< <75 | 0 1 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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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脉搏(次/分) | 51—119 >120 <50 | 0 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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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呼吸(次/分) | 正常(14—28) 费力或表浅>30 缓慢<10 | 0 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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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神志 | 清醒 模糊或烦躁 谵妄 | 0 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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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加伤部及伤型 | 胸或腹部穿透伤 无 有 | 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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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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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方法:将表中上述5项指标的每个参数所得分值相加,根据总分数进行评判。
评分0~3分:轻伤;评分4~5分:中度伤;评分6分以上:重伤。
(二)非创伤类伤员
早期预警评分(MEWS)
评分 项目 | 3 | 2 | 1 | 0 | 1 | 2 | 3 |
体温(℃) |
| <35 | 35—36.1 | 36.1—38 | 38.1—38.5 | ≥38.5 |
|
呼吸(次/分) |
| ≤8 |
| 9—14 | 15—20 | 21—29 | ≥30 |
心率(次/分) |
| ≤40 | 41—50 | 51—100 | 101—110 | 111—129 | ≥130 |
收缩压(mmHg) | ≤70 | 71—80 | 81—100 | 101—199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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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志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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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醒 | 嗜睡 对声音有反应 | 昏睡 对疼痛有反应 | 昏迷 无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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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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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方法:将表中上述5项指标的每个参数所得分值相加,根据总分数进行评判。
评分<5分:轻伤;评分≥5分~<9分:中度伤;评分>9分:重伤。
三、适用于入院后初步诊治的伤员
(一)非创伤类伤员
早期预警评分(MEWS)(同上)
(二)创伤类伤员
创伤严重程度(ISS)创伤评分
损伤 部位 | AIS分级(分值) | |||||
轻度(1分) | 中度(2分) | 重度(3分) | 严重(4分) | 危重(5分) | 目前无法 救治(6分) | |
头颈部 | ①头部外伤后,头痛头晕 ②颈椎损伤,无骨折 | ①意外事故致记忆丧失 ②嗜睡、木僵、迟钝,能被语言刺激唤醒 ③昏迷<1h ④单纯颅顶骨折 ⑤甲状腺挫伤 ⑥臂丛神经损伤 ⑦颈椎棘突或横突骨折或移位 ⑧颈椎轻度压缩骨折(≤20%) | ①昏迷1~6h ②昏迷<1h伴神经障碍 ③颅底骨折 ④粉碎、开放或凹陷性颅顶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⑤颈动脉内膜撕裂、血栓形成 ⑥喉、咽挫伤 ⑦颈髓挫伤 ⑧颈椎或椎板、椎弓跟或关节突脱位或骨折 ⑨>1个椎体的压缩骨折或前缘压缩>20% | ①昏迷1~6h,伴神经障碍 ②昏迷6~24h ③仅对疼痛刺激有恰当反应 ④颅骨骨折性凹陷>2cm ⑤脑膜破裂或组织缺失 ⑥颅内血肿≤100ml ⑦颈髓不完全损伤 ⑧喉压轧伤 ⑨颈动脉内膜撕裂、血栓形成伴神经障碍 | ①昏迷伴有不适当的动作 ②昏迷>24h ③脑干损伤 ④颅内血肿>100ml ⑤颈4或以下颈髓完全损伤 | ①碾压骨折 ②脑干碾压撕裂 ③断头 ④颈3以上颈髓下轧、裂伤或完全断裂,有或无骨折 |
面部 | ①角膜擦伤 ②舌浅表裂伤 ③鼻骨或颌骨骨折△ ④牙齿折断、撕裂或脱位 | ①颧骨、眶骨、下颌体或下颌关节突骨折 ②LeFortⅠ型骨折 ③巩膜、角膜裂伤 | ①视神经挫伤 ②LeFortⅡ型骨折 | LeFort Ⅲ型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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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 | ①肋骨骨折▲ ②胸椎扭伤 ③胸壁挫伤 ④胸骨挫伤 | ①2~3根肋骨骨折▲ ②胸骨骨折 ③胸椎脱位、棘突或横突骨折 ④胸椎轻度压缩骨折(≤20%) | ①单叶肺挫伤、裂伤 ②单侧血胸或气胸 ③膈肌破裂 ④肋骨骨折≥4根 ⑤锁骨下动脉或无名动脉内膜裂伤、血栓形成 ⑥轻度吸入性损伤 ⑦胸椎脱位,椎板、椎弓根或关节突骨折 ⑧椎体压缩骨折>1个椎骨或高度>20% | ①多叶肺挫伤、裂伤 ②纵膈血肿或气肿 ③双侧血气胸 ④连枷胸 ⑤心肌挫伤 ⑥张力性气胸 ⑦血胸≥1000ml ⑧气管撕裂 ⑨主动脉内膜撕裂 ⑩锁骨下动脉或无名动脉重度裂伤 ⑪脊髓不完全损伤综合征 | ①重度主动脉裂伤 ②心脏裂伤 ③支气管、气管破裂 ④连枷胸、吸入烧伤需机械通气 ⑤喉、气管分离 ⑥多叶肺撕裂伤伴张力性气胸,纵膈积血、积气或血胸>1000ml ⑦脊髓裂伤或完全损伤 | ①主动脉完全离断 ②胸部广泛碾压 |
腹部 | ①擦伤、挫伤,浅表裂伤:阴囊、阴道、阴唇、会阴 ②腰扭伤 ③血尿 | ①挫伤,浅表裂伤:胃、肠系膜、小肠、膀胱、输尿管、尿道 ②轻度挫伤,裂伤:胃、肝、脾、胰 ③挫伤:十二指肠、结肠 ④腰椎脱位、横突或棘突骨折 ⑤腰椎轻度压缩性(≤20%) ⑥神经根损伤 | ①浅表裂伤:十二指肠、结肠、直肠 ②穿孔:小肠、肠系膜、膀胱、输尿管、尿道 ③大血管中度挫伤、轻度裂伤或血腹>1000ml的肾、肝、脾、胰 ④轻度髂动、静脉裂伤后腹膜血肿 ⑤腰椎脱位或椎板、椎弓根、关节突骨折 ⑥椎体压缩骨折>1个椎骨或>20%前缘高度 | ①穿孔:胃、十二指肠、结肠、直肠 ②穿孔伴组织缺失:胃、膀胱、小肠、输尿管、尿道 ③肝裂伤(浅表性) ④严重髂动脉或静脉裂伤 ⑤不全截瘫 ⑥胎盘剥离 | ①重度裂伤伴组织缺失或严重污染:十二指肠、结肠、直肠 ②复杂破裂:肝、脾、肾、胰 ③完全性腰髓损伤 | 躯干横断 |
四肢 | ①挫伤:肘、肩、腕、踝 ②骨折、脱位:指、趾 ③扭伤:肩锁、肩、肘、指、腕、髋、踝、趾 | ①骨折:肱、桡、尺、腓、胫、锁骨、肩胛、腕、掌、跟、跗、跖骨、耻骨支或骨盆单纯骨折 ②脱位:肘、手、肩、肩锁关节 ③严重肌肉、肌腱裂伤 ④内膜裂伤、轻度撕裂:腕、肱、腘动脉,腕、股、腘静脉 | ①骨盆粉碎性骨折 ②股骨骨折 ③脱位:腕、踝、膝、髋 ④膝下和上肢断裂 ⑤膝韧带断裂 ⑥坐骨神经撕裂 ⑦内膜撕裂、轻度撕裂伤:股动脉 ⑧重度裂伤伴或不伴血栓形成:腋、腘动脉,腘、股静脉 | ①骨盆碾压性骨折 ②膝下外伤性离断、碾压伤 ③重度撕裂伤:股动脉或肱动脉 | 骨盆开放粉碎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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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表 | ①檫/挫伤:面/手≤25cm身体≤50cm ②浅表裂伤:面/手≤5cm身体≤10cm ③一度烧伤≤100% ④二度~三度烧伤/脱套伤<10%体表面积 | ①檫/挫伤:面/手>25cm,身体>50cm ②裂伤:面/手>5cm,身体>10cm ③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达10%~19%体表面积 | 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达20%~29%体表面积 | 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达30%~39%体表面积 | 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达40%~89%体表面积 | 二度或三度烧伤/脱套伤≥90%体表面积 |
备注:
1.ISS分值范围1~75分,上表中AIS=6分为最大损伤,当患者存在1处或多处AIS=6分损伤时,直接确定为ISS最高值75分。
2.ISS的计算方式:人体分6个区域,ISS是身体3个最严重损伤区域的最高AIS值的平方和,即ISS=AIS12 AIS22 AIS32。同时,上表中△粉碎、移位或开放性骨折时加1分;▲有血、气胸或纵膈血肿时加1分。
3.ISS评分≤16分:轻伤; ISS评分>16分:中度伤;ISS评分>25分:重伤。
4.ISS>20病死率明显增高,ISS>50存活率很低。
附录2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
标题: c c c c 县(市、区) c c 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情况
事件类别:(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更细致分类,如洪灾、山体滑坡等分类填写)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生地点: 县(市、区) (乡镇、街道、单位)
事件场所:(如某学校食堂或某宾馆等)
伤情初分类:死亡 人,重伤 人,中度伤 人,轻伤 人。
医疗机构接诊或收治伤病员总人数: 人
伤病员主要伤情:(重伤伤员尽可能逐个说明主要伤情)
伤员在不同医院的人数分布(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伤员在医院的聚集数量(医疗机构填写):
已采取的紧急医疗救援措施:
是否需要上级卫生健康委提供支持:(如需支持请具体说明)
报告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录3
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时间: 年 月 日(零时8时)
填报时间: 月 日 时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医院名称 | 科室 | 床号 |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单位或住址 | 临床 诊断 | 伤病情 | 治疗措施 | |||||||
入院伤情 | 目前情况 | ||||||||||||||||
轻 | 中 | 重 | 平稳 | 危重 | 死亡 | 出院 | 转院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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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伤病情一栏除“转院至”外,皆以打“√”的方式表示;“转院至”则注明转往医院的名称。
2.“科室”一栏,若为门诊留观,则填“门诊”;若为住院治疗,则填写具体
科室名称。
3.表格底部“合计”一栏,填写对应病情或转归的伤病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