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9号
为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卷烟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专卖市场资源,确保我区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通川实际,现就规范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通告。
二、布局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尊重历史、逐步规范原则。本通告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该许可证继续依法有效。本通告实施后,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依法变更、依法注销、依法撤回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本通告规划标准;
(三)服务社会、便民服务原则。合理调控卷烟零售点设置,方便广大消费者能从合法渠道购买卷烟,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
(四)受理在先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通川区城区范围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二)通川区乡镇范围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通川区各公路沿线及农村村舍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四、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二)各类综合性商(农)贸市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200户,可根据需求设置1-3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30米;
(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厂矿、大型专业市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四)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地下商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五)高等院校内每1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同一校园内不得超过3个。
五、下列情形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在建工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部队营区、监狱;
(三)三星级(含)以上或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
(四)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酒楼;
(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娱乐服务场所;
(六)设置了便利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
六、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的,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其间距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该政策仅享受一次)。
七、关注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间距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或校门周边30米半径内以及幼儿园内部的;
(八)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区域内或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它情形。
九、本通告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所行走的捷径进行测量。
十、本通告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套内面积)。
十一、本通告所称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开放式住宅小区应按所在地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住宅小区内的经营场所若不是商业门面,但实际改装为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须与住所相互独立。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