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D-2020-007
通区府办发〔202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达州市通川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提升新型职业农民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培育一支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结合我区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或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和生产管理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通过培育、考核、评价、指导和服务,对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择优认定、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由各乡镇(街道)推荐有意愿并初具条件的农户为培育对象,区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培育。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分类、分级认定,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分类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分级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认定等次。区级负责组织认定初级职业农民。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融资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二)年龄18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重点围绕50周岁以下大中专学历人员和青年农民等培育对象;
(三)在本区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或农业服务,收入的80%以上来自农业经营收入;
(四)拥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其经营规模以《达州市通川区新型职业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标准》(详见附件1)为准;
(五)接受政府行业管理、指导;
(六)具备经营家庭农场的相关技能和经验,在当地群众基础好,对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第八条新型职业农民除满足第七条具备的基本条件外,须满足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一线生产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1)初级:①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②在农业产业领域连续从业3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2年;③具有一定的农业装备基础;④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通川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2)中级:①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②在农业产业领域连续从业7年以上,或在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后连续从业2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5年;③农业装备条件齐备,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水平;④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通川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高级:①具备大学或农科大专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②在农业产业领域连续从业9年以上,或在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后连续从业2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7年;③具备现代农业新理念、新模式、新装备;④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通川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⑥拥有市场品牌和营销能力,生产经营的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从业者。现阶段主要是带着资金、技术和市场等要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专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农业经理人。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人员。
评定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依据从业者获得的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经营业绩作为评定依据和标准。
第三章评审认定
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局定期更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库,强化跟踪服务。未纳入培育对象库的,不得参与申报认定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条区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小组负责同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评审认定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人社、教科、医保等部门的专家和一定比例的新型职业农民代表组成,确保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自愿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家庭农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等)向从业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核实后,填写《达州市通川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2)。
(2)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认定条件,对农业从业者的申请材料、生产经营情况、遵纪守法和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初审,确定初步培训培育对象后,报区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3)评审。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由区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科局、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认定小组,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
(4)公示。对拟通过认定的人员在通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5)颁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二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等次实行逐级晋升。首次参加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等次,不受逐级评审限制。
第十三条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制,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编号。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区农业农村局每两年复审一次。高、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交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第十六条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审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加盖复审合格印章;复审不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废;需要调整认定内容的,按程序呈报认定。逾期3个月未复审的,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出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标准所列条件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公示作废,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相关认定标准说明。
(一)认定所需的文化条件,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
(二)认定所需的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录范围,且在有效期内。主要包括兽医、农作物植保员、植保无人机飞手、动物疫病防疫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农机服务人员、沼气工、农业技术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等。
(三)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8〕31号)文件精神,已获得《四川省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其证书与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书等次同等对应。
(四)家庭农场的标准按《达州市通川区新型职业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标准》执行。
(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通川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到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达州市通川区新型职业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类型 | 单位 | 省级标准 (丘区) | 通川区标准 | 备注 | |
种植业类 | 粮油 | 面积(亩) | 50-2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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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面积(亩) | 30-5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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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 | 万袋(棒) | 20-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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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 面积(亩) | 30-1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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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 | 面积(亩) | 30-5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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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蚕桑 | 面积(亩) | 30-1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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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作物 | 面积(亩) | 30-1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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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类 | 猪 | 年出栏(头) | 200-5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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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 | 年出栏(头) | 10-1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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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 年出栏(头) | 150-3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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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禽 | 年存栏(只) | 500-250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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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 | 年出栏(只) | 1000-25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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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兔 | 年存栏(只) | 40-4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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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蜂 | 年存栏(箱) | 50-3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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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蜂 | 年存栏(箱) | 150-5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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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面积(亩) | 20-1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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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养殖 | 年产值(万元) | 20-6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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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结合类 | 年产值(万元) | 20-6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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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达州市通川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申报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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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身体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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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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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家庭农场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其他 | ||||||||||||||||||
产业所在地址 |
| 从事农业时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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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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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证书情况 | 未获得证书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 ||||||||||||||||||
经 营 情 况 | 产业类型 | □种植业 □畜牧业 □水产业 □种养结合 □其它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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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面积(亩) |
| 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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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种植业 |
| 畜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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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业 |
| 种养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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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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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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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区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区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