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D-2019-008
通区府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达州市通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已经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7日
达州市通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长效机制,减少养殖业主损失,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范围
(一)强制免疫应激死亡
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过程中,防疫人员使用国家统一采购的疫苗,在免疫注射后48小时内发生应激反应死亡的动物。
(二)疑似疫情强制扑杀
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进行强制扑杀的动物。
第三条补偿标准
根据市场价格给予适当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通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发改等部门依据市场行情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经费来源
补偿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
第五条补偿程序
(一)死亡认定。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发生应激反应死亡的,畜主应在动物死亡后2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农牧站。乡镇农牧站应在畜主报告后12小时内会同乡镇财政所进行现场核实认定,并监督畜主进行无害化处理;适度规模养殖户或散养农户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应激反应死亡达到一定数量的(牛3头/猪10头/羊10只/禽30只),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
(二)材料上报。认定为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填写《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申报表》,由畜主、村组干部、认证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等材料,一并交乡(镇)农牧站保存。
乡镇农牧站每年5月、11月每半年汇总上报一次,填写《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汇总表》,经乡镇农牧站、财政所和乡镇政府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申报表》、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等原始材料一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审查兑现。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每半年每年5月、11月两次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免疫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打入受补养殖户(场)的账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范围的;
(二)养殖场不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未建立免疫档案的;
(三)家畜未佩戴二维码标识的;
(四)死亡动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第三章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
第七条补偿程序
(一)疫情认定。乡镇农牧站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疑为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3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诊断认定,疑为动物疫情的出具《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意见书》,捕杀达到一定数量的(牛5头/猪30头/羊30只/禽100只),由区农业农村局认定。
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提出处置方案。
(二)疫情处置。对发生的疑似动物疫情决定采取预防性强制扑杀等控制措施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具体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三)材料上报。对扑杀的动物,填写《动物疑似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由畜主、乡镇村干部、认证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等材料,一并交乡(镇)农牧站保存。
乡(镇)农牧站每月汇总上报一次,填写《动物疑似疫情扑杀补偿汇总表》,经乡镇农牧站、财政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示后,连同《动物疑似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等原始材料一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四)审查兑现。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每月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扑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打入受补养殖户(场)的账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范围或因拒绝实施强制免疫、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而发生疫情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从外地调入动物或调入后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不按规定隔离观察饲养的;
(三)规模养殖场防疫设施不健全或不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免疫后未建立免疫档案的;
(四)在动物扑杀过程中畜主拒不配合或扑杀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抢救费用及应激死亡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条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及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标准
2.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申报表
3.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格式)
4.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汇总表
5.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意见书
6.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申报表
7.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汇总表
附件1
通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
强制扑杀补偿标准
动物种类 | 类别 | 补偿标准 |
猪 | 仔猪(20kg内) | 330元内/头 |
架子猪(20-70kg) | 770元内/头 | |
肥猪(70kg以上) | 1100元内/头 | |
能繁母猪 | 1430元内/头 | |
种公猪(已投产) | 2200元内/头 | |
牛 | 犊牛(80kg内) | 550元内/头 |
架子牛(80-200kg) | 1650元内/头 | |
成年牛(200kg以上) | 3300元内/头 | |
能繁母牛 | 4400元内/头 | |
未投产奶牛 | 2200元内/头 | |
泌乳奶牛 | 6600元内/头 | |
羊 | 小羊(10kg以下) | 165元内/只 |
架子羊(10-30kg) | 550元内/只 | |
成年羊(30kg以上) | 770元内/只 | |
禽 | 雏禽(0.5kg以下) | 5.5元内/只 |
小家禽(0.5-3kg) | 22元内/只 | |
大家禽(3kg以上) | 44元内/只 |
附件2
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
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处理详细地点: 处理数量: 头(只)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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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前合拍一张“人畜合一”照,病死动物放入坑中后拍一张无害化处理照。无害化处理须注明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和处理数量,同时,现场核实人员及乡镇农牧站负责人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下照片不予上报:①未“人畜合一”的;②图像模糊不清的。)
现场处理人员签字:
乡镇农牧站负责人签字(公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申报表
基本情况 | 畜主姓名 |
| 地址 |
| 畜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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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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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动物 | 动物种类 | 标识号码 | 体重 | 免疫时间 | 反应时间 | 死亡时间 | 拟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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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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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及免疫情况 | 疫苗名称 |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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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号 |
| 疫苗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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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方式 |
| 使用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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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注射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
免疫反应抢救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 畜主签字: 村防疫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组干部意见 | 村(组)干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核实人员 意见 | 乡镇农牧站(盖章) | 乡镇财政所(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局核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此表后附以下材料:1、无害化处理照片;2、畜主身份证复印件;3、畜主银行卡复印件。 |
附件4
乡(镇)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汇总表
畜主姓名 | 地 址 | 畜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死亡动物种类 | 标识号码 | 体重 | 死亡时间 | 拟补偿金额 | 银行卡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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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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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牧站(章) | 乡镇财政所(章) | 乡镇人民政府(章)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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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
年 月 日 |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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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意见书 | ||||||||||||||||||
通区动疫诊字[ ]第 号 | ||||||||||||||||||
地址: 诊断日期: | ||||||||||||||||||
发病 | 畜主姓名 | 畜主电话 | 动物 | 动物 | 标识号码 | 发病 | 发病 | 死亡 | 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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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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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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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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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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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 断 | 诊断专家签字: | |||||||||||||||||
年 月 日 | ||||||||||||||||||
区动物 |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签字(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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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区农业 | 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签字(公章): | |||||||||||||||||
年 月 日 | ||||||||||||||||||
| 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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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申报表 | ||||||||||||||||||
畜主基本情况 | 畜主姓名 |
| 地址 |
| 畜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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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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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杀动物 | 动物种类 | 标识号码 | 体重 | 扑杀时间 | 拟补偿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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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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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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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主签字: 本组知情群众签字: 村防疫人员签字: | ||||||||||||||||||
年 月 日 | ||||||||||||||||||
乡(镇)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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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干部签字: 乡(镇)领导签字: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核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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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牧站(盖章) | 乡镇财政所(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局 | 年 月 日 | |||||||||||||||||
此表后附以下材料:1、无害化处理照片;2、畜主身份证复印件;3、畜主银行卡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