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D-2020-008
〔2020〕第12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自然保护地及其相邻林区、城市周边林区等重点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区森林火险等级区划为三级,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一级火险区是森林资源丰富且集中连片,火险等级高的地区,主要包括磐石镇、江陵镇、金石镇、碑庙镇、双龙镇、北山镇、罗江镇、安云乡;二级火险区是森林资源比较丰富,森林火险等级相对较高的地区,主要包括凤北街道、蒲家镇、复兴镇、东岳镇、青宁镇、梓桐镇;三级火险区是森林资源较少,火险等级相对较低的地区,主要包括东城街道、西城街道、朝阳街道、凤西街道、莲花湖风景区。
二、当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的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并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吸烟、违规使用火种;(三)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四)烧火取暖、野炊;(五)点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等农事用火;(六)焚烧垃圾;(七)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八)实弹演习、爆破作业和电焊施工;(九)其他非生产性用火和野外违规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施工作业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必要时应设立防火检查点进行安全检查。
五、森林防火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
六、加强特殊人群的监管,要落实对高龄老人、小孩、盲、聋、哑及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责任,有效避免特殊人群失火引发的森林火灾。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