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D-2019-003
通区府办发〔2019〕25号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
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达州市通川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通川区发展,缓解人力资源供求矛盾,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通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通川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部分非涉密的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执法辅助和后勤服务等岗位上完成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编外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是指与通川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人员派遣至通川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协议约定事项工作的人力资源公司。
用工单位是指按照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川区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已列入《通川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完成的工作,不得申请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保安、保洁、秩序维护人员,单位自主招聘的临时性人员以及通过服务外包产生的用工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实施劳务派遣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严控总量。根据用工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编制配备等情况,按照“必要、精干、高效”和“严控总量、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劳务派遣人员总量控制。
(二)优化结构、专业导向。单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岗位,要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重点考虑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促进通川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需向社会公开,实行竞争性择优选拔,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
(四)精干高效、动态调整。派遣人员坚持“优胜劣汰、按需定岗、有进有出”原则,建立全区劳务派遣人员常态化调整机制,以实现人力资源配置最优化。
第二章 类别与条件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类别
(一)综合管理类: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的岗位。
(二)执法辅助类:协助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执法权限的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的岗位。
(三)专业技术类: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
(四)后勤服务类: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后勤服务、工勤、技能操作的岗位。
(五)特聘岗位:机关、事业单位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和特殊需求的岗位。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十八周岁及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无犯罪记录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符合用工岗位其他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劳务派遣岗位:
(一)现核定编制数低于行业编制核定标准的;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单位新增职能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
(三)根据单位职责任务,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或因特殊岗位需要,必须聘请特殊紧缺人才共同完成任务的;
(四)根据单位职责任务,现有在职在编人员确实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特殊任务需增加用工人员的。
第八条 申请劳务派遣岗位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工作需要、人员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用工计划,用工计划包括拟使用的劳务派遣岗位的类别、条件、数量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工单位的计划、实际工作需要和劳务派遣人员具体要求,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建议报区政府。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坚持政府定期审批制度(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区政府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建议意见审批使用劳务派遣岗位的单位、类别、数量和期限。
第四章 招聘与派遣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依法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区政府审批的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数量和期限,会同劳务派遣机构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须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数量、期限、程序、人员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招聘符合用工单位条件要求的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通川区劳务派遣机构数据库,加强统筹管理,重点监管劳务派遣机构的遵纪守法和履行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定期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考核,并将用工单位的意见和评价作为考核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劳务派遣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列入劳务派遣机构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用工单位一律不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实施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工作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编制招聘方案。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岗位情况,结合单位实际编制招聘方案,确定招聘岗位和具体条件。具体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知识及技能条件要求等,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招聘条件。
(二)发布招聘公告。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根据用工单位编制的招聘方案对外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考核)人员。
(四)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由劳务派遣机构组织,考试(考核)时间距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体检。按考试(考核)成绩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由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考察。体检合格者,由劳务派遣机构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诚信记录、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中应充分征求用工单位意见。
(七)公示招聘结果。根据考试(考核)成绩、体检、考察结果,由劳务派遣机构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八)办理聘用、派遣手续。拟聘人员公示期满,且无异议者,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并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议定程序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政府批准的用工期限。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办理派遣手续后,用工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随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建立个人档案,将相关资料存入档案。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办理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由区财政拨付给用工单位,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拨付给劳务派遣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发放相关待遇,也可由劳务派遣机构书面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与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同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在用工单位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直接从事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不合格的,经用工单位提请,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10年以上,业绩突出的,经本人申请,用工单位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由劳务派遣机构完善相关手续,继续派遣到原单位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用工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在8人以上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13%计算;人数在8人以下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区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工作情况统筹核定下达优秀比例到用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各用工单位参照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年度考核原则上与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同步,按照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党(工)委(组)研究的程序进行,用工期满考核在其用工期限满前一个月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及时抄送劳务派遣机构并存入个人档案,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其与劳务派遣机构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不再续用。用工期限内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合格是继续使用的必备条件。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九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岗位绩效薪酬制度。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绩效、用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用等,其奖励经费另行列支。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实行按岗定酬、分类管理、按月发放;岗位绩效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在区人社部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考核发放,适当拉开差距,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基本工资标准:
综合管理类:大学学历每月2100元、大专学历每月2000元、大专以下学历每月1900元。
执法辅助类:勤务辅助岗位大学学历每月2200元、大专学历每月2100元、大专以下学历每月2000元;文字辅助岗位大学学历每月2100元、大专学历每月2000元、大专以下学历每月1900元。
专业技术类:工程技术类岗位高级职称每月3500元、中级职称每月2500元、初级职称每月1900元;经济类岗位高级职称每月3400元、中级职称每月2400元、初级职称每月1850元;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称每月3300元、中级职称每月2300元、初级职称每月1800元。高、中、初级职称含取得与职称等级相对应的职业资格,未取得职称(职业资格)前按初级职称工资标准执行。
(二)岗位绩效核算标准:综合管理类岗位每人每月1500元,执法辅助岗位每人每月1600元,专业技术岗位每人每月1800元。
后勤服务岗位和特聘岗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特点和条件要求商定薪酬待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务派遣人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次年起月基本工资标准增加30元;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期间取得更高学历和职称的,其基本工资按相应的标准进行调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通川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城镇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受其委托组织的工作性评比活动中被评为先进或优秀的;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三)执行重要工作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除上述第二款规定外,其余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一)损害区委、政府和用工单位声誉和利益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不能胜任所在工作岗位,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
(四)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五)工作失职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八)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纪律影响较大的;
(十)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其他不宜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的。
因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被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再派遣至通川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九章 其他事宜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在其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薪酬待遇核减手续,用工单位不得隐瞒、拖延报送离岗人员的变动情况,其缺额人员按招聘方案重新招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用工单位需再次使用劳务派遣岗位的,须在现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期满前2个月按程序再次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对其工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下达劳务派遣岗位计划,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再次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岗位且其岗位类别、条件与原派遣岗位相同的,可直接与劳务派遣机构完善相关手续,继续派遣原劳务派遣人员到单位工作,也可由劳务派遣机构重新招聘人员进行派遣。
第三十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需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费用或劳务派遣人员工伤、意外死亡、患职业病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在实施期间,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