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D-2018-001
通区府办发〔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达州市通川区十一届人民政府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推动我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达市府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支持建筑企业提档升级。对新晋升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公路、市政、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信、机电专业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企业成立技术研究中心,获国家级、省级授牌(批文)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条鼓励市外建筑企业迁入通川区辖区或在通川区设立总部。市外建筑企业迁入并登记注册在通川区或总部设在通川区的,对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分别给予3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建筑企业创建质量品牌。对获“鲁班奖”、“天府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建筑企业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登记注册在通川区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对外拓展业务。登记注册在通川区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市外承建施工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20%的标准安排资金给予该企业奖励。
第五条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房地产企业通过改制、联合、兼并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重组。对建筑业企业首次突破年建筑业产值20亿元、入库税金5000万元和年建筑业产值10亿元、入库税金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建筑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区人民政府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六条支持建筑企业引进、培养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等,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前提下,按企业年度净增长骨干人才数量给予1万元/人奖励。
第七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协会在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发挥作用;在加强建筑、房地产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培育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业人员施工技能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在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协调处理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条支持登记注册在通川区的建筑企业参与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比选、招标方式。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的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除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外),招标均采用政府确定合同总价,实行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执行。
民营投资项目,鼓励投资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登记注册在通川区的建筑企业为施工单位。
第九条支持房地产企业在通川区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非通川区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川区竞得土地开发权后,应在通川区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开发企业,并享受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对通川区辖区内开发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区财政对金融机构予以新出让土地的开发项目首期贷款按其贷款额的3‰、原出让土地的开发项目按其新增贷款额5‰给予奖励。该项贷款只能用于该开发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施工。外来投资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在通川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按施工企业应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0%奖励给外来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积极扶持开发企业发展。在通川区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开发项目及原开发项目新开工部分,按规范实施保温节能,使用节能材料的,不再缴纳新型墙材基金。
第十三条通川区辖区内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自土地出让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川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区间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凡在通川区申报奖励或优惠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须是已经在通川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已经在市级或其他县(市、区)申报了奖励或优惠政策的,不得再在通川区申报。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