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 举报电话 |
基本信息 | 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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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 咨询电话:0818-2143779 监督举报电话:0818-2143779 |
机构职能 | 局主要职责,局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办公电话、传真,局直属机构及主要任务、办公电话、传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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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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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 概况
| 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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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动态 | 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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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 全局干部人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人事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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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计划 | 局新制定的财务计划、财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计划财务股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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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和全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等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政策法规股、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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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等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政策法规股、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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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 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政策法规股、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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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提供办事指南涉及的表格、样表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房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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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 |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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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计划财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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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最新政策文件;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村镇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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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 | 解读房地产政策,公开全省商品房销售、竣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交易数据、房地产市场金融管控、土地供应、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房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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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公开 | 建筑企业重点监督复查企业 | 建筑企业重点监督复查企业名单、资质等级、列入原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 | 建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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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动态核查结果 | 建筑企业企业名单、结果、原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 建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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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名单 | 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名单、项目名称、拖欠工资额等 | 建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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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 | 危旧房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及完成情况,公租房年度分配计划及完成情况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 住保办 棚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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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用地);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管线安全修剪树木);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注册经济类型变更;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经济类型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企业负责人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至日期、许可机构、许可部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行政审批股及相关股室、直属单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咨询电话:0818-2143779 监督举报电话:0818-2143779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处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处罚;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活动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对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未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处罚;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对新建公园的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对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对从事零星施工和市政维修活动,未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的处罚;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处罚;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处罚;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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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代为清除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 |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城建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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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检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局机关相关股室、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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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图复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市供水工程新建项目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城市公共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预验收;四川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其他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变更;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四川省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备案;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 | 每一项其他行政权力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局机关相关股室、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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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更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注销审核;房产登记信息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建设工程竣工及农房验收备案;农(居)民、单位建设用地选址审批;存量房网签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每一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 | 局机关相关股室、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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