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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12-10     点击数: 人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通川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24〕4号)规定起草了达州市通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三)《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总则、制定机关与制定要求、计划与起草、合法性审核、审定与发布、备案与监督、评估与清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十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定义和范围。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二是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二)聚焦制定程序提升文件质量。一是规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履行起草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以及公开发布五大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应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规定听取公众意见以公开征求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听取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三是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初审后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初审意见送区市场监管局审查

(三)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二是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供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书三是强调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核、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四)完善备案和清理制度。一是规定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二是强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规定报送备案。三是规定规范性文件施行满1年后或者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五)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一是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二是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三是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施行的,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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