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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通川区住建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07-09     点击数: 人次

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规范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3月)以及《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通川区实际,通川区住建局起草了《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89日前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08182143779;电子邮箱:1782269903@qq.com

  附件:《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79



                       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3月)以及《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通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环卫设施、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征收范围凡在通川区建制镇(达市府规〔20225号文件规定的除外)进行各类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配套费(农业户居民修建自用住房除外)。

  (二)征收标准配套费征收按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为25/平方米(达市府规〔20225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三)征收程序。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二、减免范围及审批

  (一)减免范围。(1)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校舍安全工程项目;(2)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3)棚户区改造项目;(4)经济适用房项目;(5)公共租赁住房项目;(6)旧住宅区整治项目;(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8)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9)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0)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1)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12)其他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

  (二)减免程序。除上述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通川本级审批监管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审批。国家对受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有缓交配套费政策的,从其规定。

  三、征缴程序及管理

  (一)征缴原则。按照统一征收,分级入库的原则区本级投资项目、区本级城市维护地域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全部缴入通川区级金库。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实行一事一议。

  (二)征收管理。配套费属政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操作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资金的监管。

  四、经费使用及监督

  (一)经费使用。配套费收入纳入城建资金收支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二)监督管理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和收取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期满自行失效本办法施行前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的,按原规定执行。在实施期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对本管理办法修改、废止等决定的,从其规定。



   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通区府办发201733号)已于2022620日失效,为规范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参照《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25号),结合通川区实际,区住建局牵头拟定了《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3月)《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25号)等文件起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及标准、减免范围及审批、征缴程序及管理、经费使用及监督4个部分。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明确通川区建制镇内进行各类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25/平方米缴纳配套费

  (二)减免范围及审批。具体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通川本级审批监管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审批。

  (三)征缴程序及管理。按照统一征收,分级入库的原则区本级投资项目、区本级城市维护地域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全部缴入通川区级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经费使用及监督。明确配套费纳入城建资金收支预算统一安排严格经费使用范围。由区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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