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结果的反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区防灾减灾救灾本质能力,我局起草了《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4年2月13日前,以函告或电告等形式向通川区应急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杜俊林,联系电话:0818-2392863,邮箱:tcqjzjz@163.com。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路115号。
附件:1.《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1
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达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通川区减灾委员会
通川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委)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和保障措施。
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通川区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区应急管理局对接市气象局)、水务、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属地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及时与气象部门、涉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情进行动态评估,调整相应准备措施。
(3)启动应急联动机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做好人力、物力、运力、财力准备。
(4)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减灾救灾准备落实情况。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相关涉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7)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各乡镇(街委)在灾情发生后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部门报告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地点、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并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造成 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地点、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乡镇 (街委) 数、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 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灾区需求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伤病救济资金;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需恢复住房资金。
(3)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和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资金,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4.2 灾情核定
部门会商核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专家评估核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 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本级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一、二、三、四级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3万人以上。
⑤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委)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请求上级减灾委支持。
(2)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请求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委)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运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市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武警通川区中队等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作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通川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通川播报等单位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区减灾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变化趋势和救灾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8%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委)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副主任或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委)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运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市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武警通川区中队等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通川播报等单位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变化趋势和救灾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街委)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委)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运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市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武警通川区中队等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委)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街委)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①全区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全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③全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4.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街委)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委)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市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武警通川区中队等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委)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委)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者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预案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受灾乡镇(街委)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委)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局并作为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要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街委)和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中旬调查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各乡镇(街委)和相关部门将工作台账于9月下旬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6.2.2 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通过调配救灾仓库储存物资、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根据各乡镇(街委)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自救能力相对薄弱的受灾地区,适当增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6.2.4 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委)落实好以工代赈、 灾歉减免政策。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乡镇(街委)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委)倒损住房上报情况,组织核灾小组实地核查倒损住房情况,并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委)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保障有关应急经费。
7.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物资库存情况及实际需求及时购置和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常用救灾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采取签订采购协议方式,委托厂 (商) 家代储大宗救灾物资,为实施灾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3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人力资源保障
7.3.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3.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 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3.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委) 、村(社区) 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本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确保信息畅通。
7.4.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5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区交运局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区级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各乡镇(街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 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委)、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8.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科普宣传
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在灾害多发地区进行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区防灾减灾救灾本质能力,起草了《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上级预案和我区实际,起草了《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主要内容
《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附则。
(一)总则。明确预案的制定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明确通川区减灾委员会为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三)灾害救助准备。气象(区应急管理局对接市气象局)、水务、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明确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五)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明确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七)保障措施。明确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科普宣传等工作。
(八)附则。明确名词术语解释、预案演练、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等内容。
解读机构:通川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杜俊林
联系电话:0818—2392863